【精品】劳动合同集合6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收集整理的劳动合同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 篇1
甲 方(雇用单位):
法人代表:
注册地址:
乙 方(受雇职工):
性 别:
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期限)本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其中试用期 月,本合同至 年 月 日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 工作。
第三条 甲方对乙方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是。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 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 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 元。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处长工作时间的,经征得乙方同意,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甲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乙方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在法定休假节目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第七条 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为乙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八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亳州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亳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照国家和亳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国家和亳州市职工工作保险规定未出台前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由甲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保险金额为 元。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二条 乙应遵守的劳动纪律是。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劳动未达到劳动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的,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甲乙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乙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六条解除终止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期的;
3、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条件或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 以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或由甲方按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解除乙劳动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乙方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四条 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发给不低于乙方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加发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加发100%的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第二十七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其标准为 。
九、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亳州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员(签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2
甲方
(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省_____县(市、区)_____乡______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其中试用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乙方完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第二条甲方招用乙方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上岗证号码为___________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三条甲方应当在乙方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乙方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第四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xx)
第五条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资待遇和保险待遇
第六条乙方在试用期间的月工资(或日工资)为_____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或日工资)为_____元。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按照《劳动法》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八条甲方应在每月_____日发放乙方的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甲方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应当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十一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乙方的;
(四)甲方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第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擅自停工等严重违纪行为;
(三)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不服从甲方正当工作安排的;
(六)严重违反总包单位和甲方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十四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___日(不超过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离职。
第十五条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六、经济补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因甲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七条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十九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条甲方的规章制度及_______________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省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鉴证机关(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劳动合同 篇3
案情简介:
20xx年1月20日,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某项目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xx年1月20日至20xx年2月28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安排刘某任职项目经理,从事项目协调工作。公司可因工作需要,调整刘某工作岗位,每月工资均为税前5000元。20xx年12月3日,公司总经理侯某突然发出通知,决定免除刘某项目经理职务,并将其调整为行***专员,当日即到新岗位报到。自20xx年12月4日,刘某每月工资调整为税前2500元。这一调动后,使得刘某每月工资只有原有的50%。20xx年1月20日,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原职务并补足工资差额。公司认为,对刘某岗位的调整系单位用人自主权的体现,并且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公司可因工作需要,调整刘某工作岗位。 申请人请求:
1.撤销公司对刘某岗位擅自调整的决定;
2.公司补发因擅自调整岗位造成的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1.撤销公司于20xx年12月3日作出的对刘某岗位的调整的决定;
2.按照项目经理岗位工资向刘某补齐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
评析: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的规定: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
司法系统对劳动者岗位调整也做了约束性规定,对仲裁机构处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指导借鉴意义。
如20xx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规定:法院对于劳
动合同中有关单位可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约定原则上可予认可,但为防止单位用人权的滥用(如报复员工、逼迫员工辞职等),单位调整员工岗位必须具有充分合理性,即单位应对其调整员工岗位行为的“充分合理性”向法庭充分举证,否则法庭将不予支持。从而对企业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做了限制。
江苏省高院对此也进行了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等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岗位;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
3.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情况调整劳
动者的工作岗位的;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协商一致变更工作岗位的; 上述四种情形中,前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需要单方面对劳动者的岗位、工作内容进行必要的、合理的调整,这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一种方式,但用人单位不能滥用用工权,随意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进行调整。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岗位进行调整时,应当对劳动者所从事的职业及工资报酬等方面综合考虑,不得超出一般人可以接受的合理限度,造成劳动者收入、地位明显降低的调整或无视劳动者本身专业知识的调整。如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整岗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整岗位具有充分合理性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按照一般法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岗位的调整限于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必须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用人单位应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行为的“合理性”负充分举证责任,否则对因此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启示与思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为岗位变动而引起的劳动争议。
在劳动合同订立阶段,劳资双方处于一种处于谈判状态,地位平等,双方协商确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一经确定即对劳资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然而,在劳动合同订立后,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更多的是人身关系的隶属性,因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一定的指挥监督权。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基于自己的优势地位和对员工的指挥监督权,单方对员工的岗位变动作出安排。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特别是工作岗位的情况非常多见。那么双方变更工作岗位具体应当基于一种什么样的原则,成为解决此类争议的关键。
(一)工作岗位变更应以协商一致为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二)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需具备“充分的合理性”
用人单位能否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单方变更呢?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单方变更,但这种单方变更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然而哪些变动具有充分合理性,在理论和实务中都有不同的认识,很难给出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笔者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实际上用人单位是被赋予了一定的单方变更权,在这两种情况下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则应当被认定为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劳动合同 篇4
编号:
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条 项之规定和劳动合同第十八条 项之约定,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即行解除(终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 月发给,计人民币 元。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盖 章 签 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 章
劳动用工登记机关盖章
劳动用工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本证明书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存入乙方档案一份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劳动合同 篇5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现居住地住址:
户籍所在地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形式:
全日制用工: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20xx年07月08日起至20xx年07月08日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
甲乙双方自愿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甲乙双方依照《劳动合同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确定相关事项。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种)。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甲乙双方依照合同形式选择实行以下工时制度:
全日制用工: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每日工作八小时,(中午12点——下午8点)每周一日休息,具体时间由劳动者自由选择。企业经营高峰期(包括法定节假日)经劳动行***部门审批,与全体员工协商延长工作时间之后,甲方将采用每日工作九小时,每周休息日顺延累计的工作时间规定,乙方须遵守。乙方为此付出多于劳动时间的加班,甲方将支付额外劳动报酬,具体金额依照《劳动法》和本合同关于劳动报酬的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每日工作四小时(下午8点——凌晨12点)每周日休息。延长工作时间适用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四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五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六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奖金和社会保险三个部分组成。
第九条订立劳动合同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形式,确定乙方实行以下工资形式:
全日制用工: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双方协商为1200元/月;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人民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及工作岗位的调整情况,合理调整乙方的工资。
(四)甲方每月10日前发放乙方上一个月的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奖金数额由乙方表现确定最高500元最低100元人民币。
非全日制用工: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双方协商为12元/小时;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人民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及工作岗位的调整情况,合理调整乙方的工资。
(四)非全日制用工工资发放周期为10日。甲方每月1日前发放乙方上一个工资周期的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其他工资形式:
第十条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六、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策规定为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策规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缴纳医疗、工伤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乙方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七、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乙方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乙方若出现违反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形,甲方可据企业规则制度对乙方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除外),并提供相关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单位追诉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第十六条乙方因故辞职,应按照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包括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的转移等手续)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九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甲方提出协商解除合同的,应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由乙方提出协商解除合同的,甲方无需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甲方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金数额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一)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3、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三)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因乙方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乙方自动离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双方商定。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任何一方的其他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法律规定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十一、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约定
第二十七条双方在此之前签订的所有劳动合同,凡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应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八条企业由于规模所限,暂不设置职工大会与职工代表,涉及全体职工利益问题,由企业组织全体职工开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涂改或冒签无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劳动合同 篇6
一、《劳动合同法》的突破
《劳动合同法》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很多方面有所突破和进步,体现了近年来我国在劳动合同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成果,相信对今后的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关系的调整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其突破和亮点我认为较突出地体现在以下方面:
1、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以往的草案中,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多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存在挂一漏万的弊病,特别是劳动关系是极为活跃的、变动性较强的关系。该稿采用了在总则中界定劳动关系,再运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将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确定下来。不仅扩大了适用范围,适应了今后劳动关系的发展,同时避免了列举无法穷尽的弊端,最大限度地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中。
2、肯定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口头和行为默示方式
由于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只能以书面的方式订立,导致实践中大量事实劳动关系无法依法调整,劳动争议层出不穷,劳动关系极不稳定。该稿正视了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在第十一条将未订立书面合同但事实形成劳动关系的视同劳动合同并纳入劳动合同法,为处理这类关系,消除这类关系带来的隐患,保护劳动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3、在多方面区分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该稿作了较大突破:如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合同不同的解除条件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预见性很强的合同,要求当事人严格履行,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得解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不能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解除的补偿金的标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特别是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些规定对鼓励和促使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防止劳动合同的短期化现象的蔓延具有积极的意义。
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
非全日制的灵活就业和劳务派遣是近年来发展较快的新型劳动关系。以往由于缺少法律规制,这类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权益经常受到侵犯,一些用人单位甚至将劳务派遣作为降低用工风险、逃避劳动法责任的形式。该稿对这两种用工形式作了专章规定,对于促进灵活就业,防范用人单位以此侵犯劳动者权益,以及处理由此发生的劳动争议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对几个问题的认识
1、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该稿第一条为立法宗旨,“为了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劳动合同法的灵魂,反映出该法的价值取向和主导思想。认识这一问题,应明确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以及劳动合同法的区别。由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征,劳动法的性质不再属于公法或私法的范畴,而是属于社会法的范畴。社会法的价值目标即在于通过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因此,劳动法的立法宗旨突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的核心,劳动合同法自然属于劳动法,其立法宗旨当然要以劳动法为准,体现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而不是在形式上公平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已充分体现了这一点。明确这一点,对劳动合同法的内容、理解和适用关系重大。
2、关于劳动合同的无效
由于劳动合同与经济合同在调整关系及性质上的不同,对劳动合同的无效不应简单地照搬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确认,而应持谨慎的态度,严格限制劳动合同无效特别是全部无效的条件。该稿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一)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内容低于国家和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的;(二)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一种情况不当然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无效,而第二种情况规定得过于宽泛,实践中难有统一的标准予以确认。
该稿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撤销权,应当看到有进步意义。但劳动合同与经济合同的不同,使得撤销权在行使上也必然会有很大差异,特别是在撤销权消灭的规定上,采用了合同法的规定,即在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由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存在的不平等关系,加之就业带来的沉重压力,劳动者要想行使撤销权比较困难,而一旦不行使,一年的撤销期满,则撤销权消灭,劳动者将不得不接受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这显然将造成了更大的不公平。另外,这一条在实际操作上的难度,也会导致这一规定的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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